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身智精神或感觉功能缺陷,长期处于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有困难的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单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涵盖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以及其他类型的残疾。这些分类旨在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支持。法律分析:残疾的分类包括视听言语、肢智精神和多重残疾。定义:残疾是指由于身体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以及个体活动的限制,导致个体在精神、生理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丧失或受限,从而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A,B,D《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二条对残疾人的定义,在范围上更显完整,基本上概括了残疾人的基本特征,对残疾人的理解上不仅包含了身体上的缺陷而带来的器官的丧失或者不正常,而且也包含了心理上的功能障碍而带来的精神和智力层面的残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残疾和四级智力残疾四个等级。肢体残疾:分一级肢体肆没举残疾、二级肢体残疾和三级肢体残疾三个等级。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和三级精神残疾三个等级。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从事本单位日常生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寻求帮助。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要求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必要时,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涉及到多个方面。残疾人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家庭生活权利,不得基于残疾进行歧视。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经济和文化社会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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