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承包原则与主体农村土地承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旨在确保农村土地权益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在于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案例,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通过阅读案例,读者能够理解法律语言如何融入日常生活,领会立法的深层含义。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该法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农村土地管理的需要。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详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农村土地归谁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相关内容。第九条规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允许承包方进行林果牧业和渔业等多元化生产经营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第十条强调了对承包耕地的保护,禁止弃耕和撂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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