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期限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逮捕期限究竟如何计算?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计算规则、特殊情况及常见误区四个方面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91条、第154条至第158条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均有明确限制,具体包括:
起算时间
期限延长情形
重新计算情形
精神病鉴定期间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因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羁押期限,但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疫情期间的期限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如疫情),法院可依法中止审理,期限暂停计算。
跨境犯罪案件
涉及境外取证或国际司法协助的,期限可能延长,但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混淆拘留与逮捕期限
拘留最长37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更久,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忽视期限延长程序
任何期限延长必须经法定机关批准,否则属违法羁押。
错误计算节假日
逮捕期限按自然日计算,但若届满日为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若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律师可:
逮捕期限的计算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既关乎司法效率,也涉及人权保障,公众应了解基本规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权益受损,司法机关也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正义。
(全文约850字)